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鹽霧試驗的標準
  • 發(fā)布日期:2009-10-08      瀏覽次數:3182
    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

     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(huán)境試驗規(guī)程     

      試驗Ka:鹽霧試驗方法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  Basic environmental testing procedures for

      Electric and electronic products

      Test Ka: Salt mist

      本標準等效采用IEC 68-2-11<基本環(huán)境試驗規(guī)程  試驗Ka:鹽霧試驗方法>(1981年第三版)。

     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
      本標準規(guī)定了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(huán)境試驗的鹽霧試驗方法。
      本標準適用于考核材料及其防護層的抗鹽霧腐蝕的能力,以及相似防護層的工藝質量比較,也可以用來考核某些產品抗鹽霧腐蝕的能力。
      本標準不適用作為通用的腐蝕試驗方法。

      引用標準
      GB 2421 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(huán)境試驗規(guī)程    總則
      GB 2422  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(huán)境試驗規(guī)程   名詞術語
      GB 2424.10  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(huán)境試驗規(guī)程  大氣腐蝕加速試驗的通用導則

      對試驗設備的要求

      3.1 用于制造試驗設備的材料必須耐鹽霧腐蝕和不影響試驗結果。

      3.2 試驗2試驗設備中工作空間的條件應該保持在本標準第5章規(guī)定的限度之內。

      3.3 有足夠大的容積,并能提供均勻的試驗條件,且試驗時這些條件不受試驗樣品的影響。

      3.4 鹽霧不得直接噴射到試驗樣品上。

      3.5 試驗設備工作空間內頂部和內壁,以及其它部位的冷凝不得滴落在試驗樣品上。

      3.6 試驗設備內外氣壓必須平衡。

      試驗溶液

      4.1 鹽溶液采用氯化鈉1鹽溶液采用氯化鈉(化學純.分析鈍)和蒸餾水或去離子水配制,其濃度為(0.1)%(質量百分比.)霧化后的收集液,除擋板擋回部分外,不得重復使用。

      4.2 霧化前的鹽溶液的PH值在6.5-7.2(35±2C)之間,配制鹽溶液時,可采用化學純的稀鹽或氫氧化鈉的溶液來調整PH值,但濃度仍須符合第4.1條的規(guī)定。

      試驗條件

      5.1 試驗設備的工作試驗空間內的溫度為35±2C.

      5.2 在工作空間內任一位置,用面積為80C ㎡的漏斗悼念連續(xù)霧化16h的鹽霧降量,平均每小時收集到1.0-2.0ml的溶液。

      5.3 本標準采用連續(xù)霧化,推薦的試驗持續(xù)時間為16. 24. 48. 96. 168. 336. 672h

      5.4 霧化時必須防止油污、塵埃等雜質和噴射空氣的溫。濕度影響工作空間的試驗條件。

      國家技術監(jiān)督局1993-11-19批準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1994-07-01實施


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GT/T 2423.17-93

      試驗程序

      6.1 初始檢測
      試驗前,試驗樣品必須進行外觀檢查,如果需要可按有關標準進行其它項目的性能測定,試驗樣品表面必須干凈,無油污,無臨時性的保護層和其它弊病。

      6.2 預處理
      按有關標準規(guī)定,對即將試驗的試驗樣品進行清潔,所用清潔方法應不影響鹽霧對試驗樣品的作用,試驗前應盡量避免用手直接觸摸試驗樣品表面。

      6.3 條件試驗

      6.3.1 試驗樣品放置位置由有關標準規(guī)定,一般按其正常使用狀態(tài)放置(包括外罩等);平板試驗樣品需使受試面與垂直方向成30度角。

      6.3.2 試驗樣品不得相互接觸,它們的間隔距離應是不影響鹽霧能自由降落在試驗樣品上,以及一個試驗樣品上的鹽溶液不得滴落在其它試驗樣品上。

      6.3.3 試驗樣品放置后按第5章規(guī)定的試驗條件進行條件試驗,試驗持續(xù)時間按有關標準規(guī)定從第5.3條的規(guī)定中選取。

      6.4 恢復
      試驗結束后,用流動水輕輕洗去試驗樣品表面鹽沉積物,再在蒸餾水中漂洗,洗滌水溫不得超過35℃,然后在標準的恢復大氣條件下恢復1-2h,或按有關標準規(guī)定的其它恢復條件和恢復時間。

      6.5 zui后檢測
      恢復后的試驗樣品應及時進行檢查,測試并記錄結果。檢查項目,試驗結果評定和合格要求均由有關標準規(guī)定。

      引用本標準時應給出的細則
      有關標準腹脹本試驗方法時,應對下列項目作出具體規(guī)定:
      a.初始檢測(見本標準第6.1條)。
      b.預處理(見本標準第6.2條)。
      c.安裝細節(jié)(見本標準6.3條)。
      d.試驗持續(xù)時間(見本標準第5.3條)。
      e.恢復(見本標準第6.4條)。
      f.zui后檢測(見本標準第6.5條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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